然而清教徒最注重的是《旧约》里对行为之规范化、律法化的赞美,它把这誉为一切能博得上帝欢心的行为之共同标记。清教徒提出了这样一种理论:摩西法典中的确包含有仅仅适合于犹太民族的礼规或纯粹历史性的戒条,所谓摩西律法在基督手中丧失了效力是仅就此而言的;在另一方面,它作为成文的自然法规始终是有效的,因此必须予以保留。这一理论使他们有可能从中删除那些与现代生活格格不入的内容。不过,由于《旧约》道德里与此相关的种种特点,它得以有力地促进了束身自好、严肃庄重的律法精神,而这正是这种形式的新教世俗禁欲主义的本质特征。
因此,当作家们(当时的以及后来的一些作家)把清教徒,特别是英格兰清教刻画为英国的希伯来主义时,他们的做法是有道理的,如果我们能对此加以正确理解的话。但我们千万不可把希伯来主义说成是《圣经》成书时代的巴勒斯坦犹太教,它应该是指经历了若干世纪的规范化、律法化以及犹太法典化教育的长期影响后形成的犹太教。早期犹太教的普遍倾向是追求平易简朴的人生,这与清教徒的本质特征相去甚远。不过,一定不能忽略的是,它距中世纪与近代犹太教的经济道德观同样遥远,后者的特殊性格决定了它们在资本主义精神气质的发展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犹太人站在政治上大胆进取、敢于投机冒险的资本主义一方,一句话,他们的精神气质乃是贱民资本主义(pariah-capitalism)类型的。而清教徒的精神气质却是合乎理性地组织资本与劳动。它从犹太伦理中汲取的仅仅是适合这一目标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