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八,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执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约束力。生效的上诉法律文件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严格履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